會費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、財政部和遼寧省民政廳、財政廳《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[2003]95號),為加強會費收取和使用管理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會會員會費,是指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本會章程的規定,向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收取的款額。
第三條 本會收取會費的標準,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并考慮會員單位的資金情況合理確定。
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和收取
第四條 本會團體會員會費按年度收取,每年的第一季度為會費繳納時間。
第五條 會費標準:
一、團體單位會費
1、企業團體會員 大型企業會員 3000~5000元/年
中型企業會員 2000~3000元/年
小型企業會員 1000~2000元/年
2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會員 1000~2000元/年
二、理事單位會費
凡是出任協會理事的團體會員單位,年度會費提高50%;常務理事以上的團體會員單位提高100%。
上述會費的限額可視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自主選定,理事長單位視經濟效益狀況可適當自定會費補貼。
三、個人會員會費
每屆理事會收取一次。一般會員100元。
第六條 本會財務部和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。
第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,可以現金、支票或銀行、郵局匯款形式交納,會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。
第八條 本會在收到會員交納的會費后,即開具由財政廳統一印(監)制的收據。
第三章 本會會費標準的修改
第九條 本會會費標準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(或會員代表)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四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條 本會已建立健全財務制度,設立會費收支帳薄,加強會費收支管理,并接受財政及主管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。
第十一條 會費用途如下:
一、本會專職工作人員辦公經費及勞務報酬支出;
二、本會免費為會員提供的內部發行資料、刊物及信息服務;
三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理事長辦公會及各種專業會議的開支;
四、科技成果鑒定、推廣、獎勵費;
五、開展調查研究等業務工作所需費用;
六、組織學術交流、參與修訂行業標準等開支;
七、其它圍繞本會宗旨開展的業務活動費用等。
第五章 會費的監管
第十二條 本會每年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公布一次會費收支情況,接受會員單位的監督。
第十三條 每年按時進行年檢,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;隨時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檢查。
第六章 其它
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,并報省民政廳備案。
第十五條 本會1994年12月2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民政廳審定的《遼寧省爆破學會會費標準》同時廢止。